上海市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办法

创建时间:  2023/10/26  张文燕   浏览次数:   

(沪档规[2021]2号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整理与开发利用,发掘上海丰富的红色资源,促进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文化传播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《上海市档案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文献遗产,是指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部门、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,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重要研究、利用价值的档案文献。

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、社会组织和个人申报档案文献遗产适用本办法。在本市形成或反映本市历史,散失在市外(包括海外)的珍贵档案文献亦可参照此办法参加申报。

第二章 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范围

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档案文献均可申报:

(一)反映国内外具有首创性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的活动、事件以及重要人物,或其形成者(著作者)为国内外著名人物,其内容具有重要价值,或其载体特殊、罕见的档案文献。

(二)反映本市具有首创性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的活动、事件以及重要人物,或其形成者(著作者)为本市著名机构或人物,其内容有重要价值的档案文献。

(三)反映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创建、早期中共中央领导机关在上海的重要档案文献。

(四)反映本市地方和行业特色、重大事件、重要活动、重要工程、重要人物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、外交、科技、教育、艺术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档案文献。

第三章 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对象和要求

第五条 凡保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档案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、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向上海市档案文献遗产审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审定委员会”)提出申报。

第六条 申报时须递交以下材料:

(一)《上海市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》(附后)一式两份

按项目填写清楚,不得漏填,并加盖单位公章,个人申报的应由个人签章。

(二)说明性的彩色照片一套

照片应全面、系统、多视角地反映所申报的档案文献的外观特征、主题内容和载体形式,其中须包括能反映主体部分具体内容和标志的特写。

照片尺寸为6寸;照片数量视申报的档案文献的内容及数量而定,一般单件为3—5张,一组或一套为10—20张;所有照片请编号并附文字说明,同时编制对照目录。

照片的电子版采用jpg格式,图片分辨率不低于300dpi。

(三)PPT演示文稿

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文献名称、申报单位;形成的背景材料;其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历史或现实价值的评介。可采用图文并茂、多媒体制作的方式展现申报档案的风貌和内涵。

上述申报材料除提供纸质版本外(演示文稿无需纸质版),均须将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报送。有多项申报内容的,可刻在一张光盘上。

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,发现不符合要求者,应退还或通知申报者补齐材料。

第四章 档案文献遗产审定标准

第八条 入选档案文献遗产的基本要求:

(一)档案原件;原件散失且不可复原、但特别有价值的档案的复制件。

(二)档案实体保管良好。

第九条 评判档案文献价值的标准:

(一)主题内容:涉及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、外交、科技、教育、艺术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变化、重大事件、重要活动、重要工程、重要人物,或具有鲜明的地方和行业特色。

(二)时间:档案形成时间一般在50年以上。内容具有重大价值,或其载体特殊、罕见的档案文献,形成时间不受此限。

(三)地域:形成地域在某个历史阶段处于特殊地位,如文化起源地、重要革命根据地等。

(四)民族与人物:反映某一民族或族群的形成、发展、消亡的历史过程或反映典型的生活习俗、文化艺术、民族宗教信仰等特色,或历史著名人物的手稿等。

(五)形式与风格:在形式上体现已失传或濒临消失的书写技术和载体,或在美学、考古学、文献学上具有独特风格和典型意义。如用特殊载体制作的文献,或文献的文字具有书法、文字学研究价值等。

(六)系统性与稀有性:在同类题材中或在形态方面显示出高度的系统性,或特别稀有,具有罕见性、特殊性。

符合上述六个标准之一者,可申报市级档案文献遗产。

第十条 本市凡已入选“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”项目的档案,自然进入“上海市档案文献遗产名录”。

第五章 档案文献遗产的审定和公布

第十一条 审定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。

第十二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。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档案馆编研部,负责审定工作的日常事务;专家组由7至11名知名文献学、档案学、图书馆学、历史学、古籍版本和影像专家组成,负责鉴定、审定工作。

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通过初步审核后,由办公室提交专家组审议。专家组召开审定会,依据本办法第四章所列的“档案文献遗产审定标准”对申报档案进行综合考量,确定入选名单。

第十四条 经审定入选的档案文献,由上海市档案局审核同意,命名为“上海市档案文献遗产”,并颁发证书。

第十五条 审定结果通过报刊、广播电视、互联网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
第十六条 经保管或形成档案文献的档案部门、社会组织或个人同意(必要时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),由审定委员会汇编成《上海市档案文献遗产名录》出版,并适时增补修订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七条 凡本市申报“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”项目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项目的档案,均从市级档案文献遗产中推荐产生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原《上海市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办法》(沪档〔2016〕34号)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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